典故 | 公冶非罪 |
释义 | 公冶非罪 ɡōnɡ yě fēi zuì 《论语·公冶长》:“子谓公冶长:‘可妻也。虽在缧绁之中,非其罪也。’以其子妻之。”南朝梁皇侃疏引《论释》载:公冶长懂鸟语,将黄雀相互召呼“到清溪食肉”的讯息告诉走失儿子的老妪,老妪找到儿子时,儿子已死。冶长无端被怀疑杀人,入狱。后遂以“公冶非罪”称人无辜蒙冤或获罪。唐刘禹锡《送华阴尉张苕赴邕府使幕》诗:“公冶本非罪,潘郎一为民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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